新世纪管理科学与工程研究院章程

2025-06-20   来源:

第一章      总则


第一条 新世纪管理科学与工程研究院(以下简称本单位)是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、从事管理科学与工程学术研究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
第二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:通过研究管理科学与工程领域的热点问题,紧跟国家政策导向,研究适应信息与知识经济时代特点的新型管理科学及管理工程,将管理科学研究成果服务于企业和产业。

本单位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弘扬爱国主义精神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。

第三条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,业务主管单位是民政部。

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是北京市。

 

第二章 举办者、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


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王浦劬。

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;

(二)推荐理事和监事;

(三)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;

第七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:500万元;出资者:北京长兴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,金额250万元;北京长鑫恒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,金额250万元。

第八条 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:

(一)组织学术研究组: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开展有关复杂性综合集成问题研究,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出版有关管理科学与工程的系列研究报告和图书;

(二)举办学术会议:举办复杂性综合集成问题研究的论坛、学术交流和研讨活动以及系列讲座;

(三)研究成果的推广运用:面向企业和社会推广复杂性综合集成问题研究成果,将管理科学研究成果服务于企业和社会。

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

 

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


第九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,其成员为3-25人。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,副理事长1-2名。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。

理事每届任期4年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

第十条 理事的资格:

(一)遵守宪法法律法规,拥护本章程;

(二)自愿为本单位服务;

(三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四)具备专业技术能力,能胜任本单位工作。

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:

(一)第一届理事由举办者、出资者、职工代表和业务主管单位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;

(二)罢免、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;

(三)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;

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:

(一)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理事会会议,执行理事会的决议;

(三)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;

(四)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与本单位有关的信息和资料;

(五)对本单位工作情况、财务情况、重大事项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六)有权在理事会上提出质询。

第十三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本单位章程的规定,忠实履行职责、维护本单位利益。当其自身的利益与本单位的利益相冲突时,应当以本单位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,并保证:

(一)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力,不越权;

(二)不利用理事职责为自己或任何他人谋取利益;

(三)不从事损害本单位利益的活动;

(四)未经理事会同意,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单位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
第十四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职责:

(一)谨慎、认真、勤勉地行使本单位所赋予的权利,以保证本单位的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的规定;

(二)认真阅读本单位的各项财务报告,及时了解本单位管理活动状况;

(三)亲自、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,不得受他人操纵;非经章程允许或者经理事会决议通过,不得将其职权转授他人行使;

(四)对重大事项作出决议时,征求有关专业人士的意见;

(五)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。

第十五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。理事辞职应当向理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。

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。理事会的职权:

(一)制定、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、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;

(三)决定年度业务活动计划;

(四)审定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方案;

(五)决定开办资金的变更;

(六)决定本单位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
(七)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、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人;

(八)罢免、增补理事;

(九)决定办事机构的设置;

(十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一)决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;

(十二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以上会议。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;如理事长不能召集,可以委托其他理事会成员或者由理事会成员推选召集人。

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:

(一)理事长认为必要;

(二)1/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。

召开理事会会议,理事长或者召集人需提前10日将会议的时间、地点、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、监事。

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2/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,其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。

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,须经出席理事表决,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:

(一)章程的修改;

(二)本单位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
(三)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;

(四)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。

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上,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。理事因故不能出席,应当书面委托他人,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权限。每位受托人每次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委托。

理事连续3次或者累计6次不亲自参加理事会的,自最后未出席